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

2019-02-19 16:45:29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下称《指南》)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与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作出严格区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指南》制定的有关情况。

  “《指南》的制定是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多年执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是履行机构改革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表示。

  统一办案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部门规章《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作出细化规定。其中要求,专利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究竟什么才是上述文件中提及的不规范的专利标注行为?为解答公众疑惑,保护司执法指导处副处长王志超讲解了一些与专利标识有关的基本概念。

  “在获权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标明专利身份的标记)。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也可享有此项权利。”王志超表示。

  “专利标识标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张志成说,认定专利标识标注行为是否合规需要从行为主体、行为载体、行为形式、时间性要件等多个方面考虑,专利权类别标注不规范,专利号标注不规范,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权标注不规范等都会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标注不规范可能造成市场的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甚至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张志成表示,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有部分地区存在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与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混淆的情况,且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各地的执法举措也不尽统一。

  “要精准执法,清晰地界定两类不同的案件,避免出现误判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张志成表示,希望通过《指南》对地方执法起到指导作用,以此规范办案流程,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从而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

  “甲电器商城在其柜台上摆放有某品牌热水器的宣传处,该宣传册上标注有‘本产品获国家专利,专利号20133XXXXXXX.X’的字样。经查证,该宣传册系专利权人热水器生产厂家乙公司印制,印制时间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技术内容与其宣传的产品相一致。”

  在《指南》的正文部分,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乍一看,其中所涉及的权利人的专利标注行为似乎并无不妥之处,但细细的看完《指南》在案例后同步给出的分析与评述意见,就算是执法领域的“外行人”也能明白一二。

  “乙公司为专利权人,其有权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在其专利产品宣传册上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上述标注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所以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至于甲电器商城,因发放标注有不规范专利标识的产品宣传册,同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发放标注有上述字样的宣传册。”

  “这只是《指南》正文部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章节中,众多指导性案例的一个代表。”王志超表示,《指南》还制定了从立案到调查核实,再到形成结案意见等方面的详细的执法文书与表格。

  “《指南》堪称‘宝典’,我要好好学习。”一位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在网上学习完《指南》全文后,如是感慨。

  王志超介绍,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原专利管理司将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执法骨干组织起来,成立了工作组,具体承担《指南》的制定工作,2018年10月形成初稿。

  “在初稿的基础上,原专利管理司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与局内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王志超介绍,根据多方建议,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修改,本着与上位法和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原则,对各方反馈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了《指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做好《指南》的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规范,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标注专利标识。”张志成表示。(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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