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2021年起我局不再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现就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局和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2020年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材料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在办理招投标、争取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申请驰名商标、获取资质资格等事项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均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规定的划型标准,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自主划分类型。同时参考《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见附件2),采取自我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予以自行证明类型。企业对自行声明类型的准确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