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底,我市出台了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为符合政策的员工提供安居条件
你所在单位是“三高企业”吗?你符合申报的条件吗?请看以下相关政策问答。
Q:
“三高”企业如何认定?
A:
“三高”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的规定实施。具体认定事项请按照行业分类分别咨询市发改、市工信、市科技、市商务等部门。
(问题1)
Q:
骨干员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①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③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④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另有视同骨干员工的规定如下: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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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Q:
有关学历、职称等方面的认定向哪个部门咨询?
A:
有关“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方面的认定、审核标准等可咨询市人社部门;
有关户籍方面的事项可咨询市公安部门;
有关工资和薪金收入应税情况可咨询税务部门;
有关在厦住房情况中涉及商品住房的事项可咨询市资源规划(包括不动产登记中心);
有关在厦住房情况中涉及直管公房、保障性租赁房等事项可咨询市住房部门(包括市房屋事务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
(问题3)
Q: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可享受哪几种住房保障形式?
A:
《若干意见》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采取“租、售”相结合方式,精准提升保障力度。
一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及其周边,通过建设、收购等形式集中配置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的居住需求。
综合考虑职住平衡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际,由各区(产业园区)为“三高”企业切块配租一定数量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主配租给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租住。
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足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级运营企业申请,调剂部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补充。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予以30%的租金优惠。
二是保障性商品房保障
每年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为“三高”企业切块分配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由企业自主分配给符合申购条件的骨干员工;经人社、公安、税务、住房、资源规划等部门复核并按程序公示后,符合配售条件的予以办理配售等手续。从全市统一分配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针对未纳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的“三高”企业,安排单独批次配售给其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按批次房源市场评估价的4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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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Q:
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分别是多少?
A: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
(问题5)
Q:
“三高”企业集体配租切块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A:
“三高”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以及经企业确认属企业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由企业集体申请配租,应符合在厦无住房的条件,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问题6)
Q:
企业骨干员工(家庭)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A:
面向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分配对象为本市户籍在厦无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骨干员工)必须取得本市户籍,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年限的限制;申请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
该申请家庭(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②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③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有关工资薪金、学历、职称、在三高企业工作时间等要求具体详见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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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Q:
面向“三高”企业配售保障性商品房与社会批次的异同点是什么?
A:
面向“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与面向社会申请家庭配售保障性商品房,在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销售价格的确定,以及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是相同的,均按保障性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不同点有三方面:
一是分配对象方面
“三高”企业批次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分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
二是分配方式及程序方面
以切块分配为例,“三高”企业从行业主管部门切块分配到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后,由企业自主制定分配方案,将房源指标安排给符合申购条件的骨干员工。
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分配名单经“三高”企业确认,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名单发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由市住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住房等情况按程序公示后,符合配售条件的予以办理配售等手续。
三是申请条件方面
面向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配售的保障性商品房分配对象为本市户籍在厦无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骨干员工)必须取得本市户籍,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年限的限制;申请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具体申请条件详见问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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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
Q: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 可以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吗?
A:
不行。依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可咨询市住房保障中心。
(问题9)
Q: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 进行转让吗?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转让?有什么条件限制?
A: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符合相关条件后才可以进行转让。主要包括:
①保障性商品房交房入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下同)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通过按原价格折旧回购方式退出该住房,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②保障性商品房交房入住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问题10)
Q:
面向“三高”企业的切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什么时候启动分配,向谁咨询相关事宜?
A:
“三高”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后,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适时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切块配租工作。有关“三高”企业切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可咨询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有关保障性商品房的切块分配的需求或意向可咨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切块配售工作将结合各行业“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住房需求和实际可分配房源情况适时启动,届时敬请关注住房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也可通过热线电话968383咨询。
(问题11)
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