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形成“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等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定义:
“专业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精细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新颖化”是指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培育、示范推广工作,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信局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竞争择优。每年具体认定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运营年限及相关行业要求
截至申报截止日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千亿产业链的中小企业。
(二)符合营收规模及增长率要求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年度厦门市GDP增速的1.5倍;
2. 近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厦门市GDP平均增速的1.5倍。
具体指标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拥有核心竞争力
至少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证书;或5项及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仅能提供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得参评)。
第六条 申报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专精特新”特点(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一)专业化: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有与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记录,细分市场占有率良好。
(二)精细化: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拥有超过3年以上的自主品牌,细分市场占有率良好。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拥有超3年的自主品牌,拥有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新颖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研发机构或部门,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产品查新报告。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企业网络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管理团队介绍、企业各项能力介绍(企业研发能力、企业生产能力、企业营销能力)、财务分析与发展预测等内容。
(三)知识产权证明:
1. 发明专利证书(包含已受理暂未拿到证书);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
3.医药类相关证书(生物医药企业提供)。
要求:企业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应权属申报企业(无纠纷),即要求相关资质证书的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为申报企业;属于共同研发的知识产权(即权属人有多名),要求申报企业位于前两位。涉及专利转让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及完整转让文书。
(四)近3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近3个年度的税收证明(须由税务部门按所属期年度开具,不得合并年度开具)。
(六)“专精特新”佐证材料:
1.专:(1)主导产品介绍(包含全省排名的佐证材料:行业协会证明、政府荣誉、权威行业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2)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等(提供任意1份);(3)大企业、大项目等的配套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大客户的供货合同等,需包含合同金额、收付票据等佐证材料)。
2.精:(1)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说明(包含主导产品全省排名的佐证材料:行业协会证明、政府荣誉、权威行业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2)取得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至少1项以上先进管理方式的说明及截图;(4)自主品牌相关证明。
3.特:(1)特色化产品说明(包含超3年自主品牌证明材料);(2)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等(提供任意一份);(3)“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佐证材料;(4)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说明及佐证材料。
4.新:(1)企业研发情况说明、“新”产品说明;(2)研发队伍介绍,具备相关计分资质的研发人员必须附佐证材料;(3)研发费用占比佐证材料(含研发费用专栏的报表等);(4)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满足基本条件且专项条件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专家依据当年度评选名额择优推荐进入本年度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具体名额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工信局初步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并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具体以发文时间为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竞争择优,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得再次参与申报,有效期满后次年起可再次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反应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企业应在30日内书面向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厦门市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融资支持、管理提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获得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优先推荐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