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根据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丝法务办)、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海丝厦办〔2022〕7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海丝厦办〔2022〕1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资格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务机构,包括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泛法律服务机构。
2.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著作权、 专利、商标代理,知识产权的咨询培训、维权服务、信息应用、运营交易、金融创新等服务机构;泛法律服务机构包括税收税务、会计财务机构及以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企业。
3.税收税务、会计财务机构包括在税收税务领域、会计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入选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等的机构。
4.以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企业是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和各类科技手段为法律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提供产品和服务部分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达 50%以上的科技企业。
5.申报主体须符合申请之日前 2 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前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补助:申报主体曾受到刑事处罚;申报主体不符合申报要求、弄虚作假、不配合初审部门检查评估等。
7.自申请之日起,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则一律不予扶持;已兑现《若干措施》相关奖励和补助的,应追缴相应款项。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扶持范围
1.支持高端法务机构落户。
2.支持发展专业特色法务机构。
3.鼓励引进境内外优秀法务机构及人才。
4.支持法务机构做大做强。
5.支持法务机构提质增效。
6.支持搭建高端交流平台。
7.支持培养法治人才。
8.支持重大创新。
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活动与本市其他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若干措施》和《实施细则》,制定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的申报要求及所需材料。(具体详见附件)
四、申报流程
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流程包括组织申报、初审、 复审、公示四个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发布通知
海丝法务办每年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2.提交材料
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及申报通知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管委会)申报,具体部门和经办人员,详见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内容应不含涉密内容。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 3 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报机构承诺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 A4 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二)初审
申报主体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由海丝法务办下设自贸组初审;申报主体在思明区的,由海丝法务办下设思明组初审;申报主体在湖里区的,由湖里区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其他申报主体由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初审。
(三)复审
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若干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会审。
(四)公示
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将会审结果通过相关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流程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海丝法务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拨付申报主体。
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 申报要求
一、支持高端法务机构落户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自《若干措施》施行之日起在本市新设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法务机构;
2.申报主体须在本市实际运营满一年;
3.申报主体须入选司法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授予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务机构(不含机构内设组织或个人),入选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杂志》(ALB)等机构发布的榜单。榜单及荣誉称号是指全国性、综合性优秀榜单、荣誉称号。
4.在《若干措施》施行前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 自《若干措施》施行之日起入选前述榜单、荣誉称号的,也符合申报条件。在《若干措施》施行之日前入选的,不予奖励补助。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设立的分所及以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4.入选榜单或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5.实际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二、支持发展专业特色法务机构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自《若干措施》施行之日起在本市新设总部 或分支机构的法务机构;
2.申报主体须在本市实际运营满一年;
3.申报主体所涉专业须符合《若干措施》第三条中海丝法务办确定的紧缺专业目录。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具有弥补本市紧缺专业部分的年营业收入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 万元;在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20 万元;在1000 万元以 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0 万元;在 2000 万 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50 万元;在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0 万元。本条所称“以上” 含本数。 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三)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4.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表;
5.紧缺专业目录证明材料。
三、鼓励引进优秀法务机构及人才
(一)优秀法务机构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依法依规由境内外国际组织设立的或境内外法务机构实施联营设立的机构。
(2)申报主体须在本市实际运营满一年。
2.奖励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法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15 万元。 若前述境外法务机构入选了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 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亚洲法律杂志》(ALB)等机构发 布的榜单后在本市设立代表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同一榜单入选 1 个领域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0 万元;同一榜单入选 2 个领域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50 万元;同一榜单入选 3 个领域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80 万元;同一榜单入选4 个领域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0 万元;同一榜单入选 5 个领域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150 万元;同一榜单入选 6 个 领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200 万元;“以上”含本数, 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3.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3)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4)入选榜单证明材料。
(二)境外优秀人才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
(2)聘请首次取得本市律师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
2.奖励方式和标准
给予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每人次一次性专项奖励5万 元,每个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机构不超过20 万元。
3.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4)首次取得的本市律师、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支持法务机构做大做强
(一)在本市新设办公场所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在本市新设办公场所的法务机构;
(2)申报主体须满足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25 人以上;
(3)申报主体须在本市运营满一年。
2.奖励方式和标准
(1)新设立并入驻租赁本市办公场所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40 元,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2)新购买并入驻本市办公场所的,按购买房价的 5%给予补助,分3 年支付,每年支付不超过4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补助期限,自申报主体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入驻租赁或新购买之日起算,有效期内不足3 年的补足3 年;
(4)如补助发放后办公用房转租、分租、转借、转售、改变用途或未实际经营的,经查实取消补助并由补助机关全额追回补助款项。
3.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从业人员专业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4)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5)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表;
(6)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合同复印件、租金流水证明,如系购买,还需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在本市新增办公场所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扩大租赁或增加购买办公场所的的法务机构;
(2)申报主体须满足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25 人以上;
(3)申报主体须在本市运营满一年;
(4)增加面积是指《若干措施》施行之日起,法务机构在实际住所面积基础上新增加的面积,租转售或者售转租不属于增加面积。
2.奖励方式和标准
(1)扩大租赁办公场所的,按其实际增加面积租金的 50% 给予补助,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40 元,每年不超过50 万元;
(2)增加购买办公场所的,以增加购买的购房房价的 5%给予补助,分 3 年支付,每年支付不超过 4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 过200 万元;
(3)补助期限,自申报主体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扩大租赁或增加购买之日起算,有效期内不足3 年的补足 3 年;
(4)如补助发放后办公用房转租、分租、转借、转售、改 变用途或未实际经营的,经查实取消补助并由补助机关全额追回补助款项。
3.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从业人员专业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4)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5)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表;
(6)原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租金流水证明;
(7)新增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8)如系购买,还需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支持法务机构提质增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当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法务机构;
2.申报主体须对当年本市经济贡献增长幅度达20%以上。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法务机构,按其对本市经济贡献增长额的 2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各税种税收缴纳金额证明材料。
六、支持搭建高端交流平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本市主办、承办与海丝中央法务区相关的法 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活动;
2.申报主体所办会议、论坛或活动须在境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参加人数100 人(含)以上;
3.活动可以为法务机构自建的 1 年以上长期展览、展示项目 活动;
4.须经事前申请并获海丝法务办同意。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1.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宣传报道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不超过 30 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机构 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不超过2 场,活动超过2场的,由申报机构自行选择其中2 场申请补助。
2.法务机构自建的1 年以上长期展览、展示项目活动,可按照每年 2 场次计算,每年补助不超过 60 万元,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造价。
(三)申报材料
1.《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法务机构奖励补助申报表》;
2.申报主体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题会议、论坛或活动策划与实施材料;
4.项目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5.事前向海丝法务办申请并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支持培养法治人才
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法律服务专门人才纳入全市各类人才评选范畴。本市、区现行各类人才扶持政策,适用于本措施所指法务机构的专业人才。相关申报程序按照本市、区现行各类人才扶持政策进行, 申报主体向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八、支持重大创新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泛法律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相关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国际组织;
2.申报主体须有重大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影响力。
(二)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通过提出申请,在提交执业许可证或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有重大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影响力的证明材料后,由海丝法务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若干措施》和《实施细则》另行商议。
来源:海丝中央法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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