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被纳入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
二、建立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以下两类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在库企业”,名单逐年滚动公布):
1.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区专精特新后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后备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专精特新在库企业”是指:对纳入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是指:对纳入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库的工业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工业企业。
三、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开展专精特新后备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对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专业化、创新性等四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取排名靠前的30家企业确定为年度专精特新后备企业。原则上认定后连续扶持三年,对经认定不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四、关于第二条支持企业实施技改项目(责任处室:经济发展处)
(一)申报对象
按时做好相关统计报送工作、做好项目预备案和备案、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相关说明:1.项目预备案是指企业及时通过高新区智能制造服务中心发布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技术需求。项目备案是指准备启动技术改造项目前,及时通过厦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相关信息。2.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内容应与发布的需求相符。)
(二)条款说明
1.对符合市级技术改造政策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须先申请市级技改政策,高新区再根据市级的奖补情况予以补差。
2.给予企业的实际奖补金额=该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不含税)*补贴比例再扣减该企业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补助和奖励的金额。
3.本条款给予企业实际的补贴比例根据年度区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在15%以内确定。
4.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总额核算原则,以市级技改政策规定为准。
5.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根据企业申报市级技改扶持政策的材料会同计划财政处明确补差金额,并通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报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五、关于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强研发创新(责任处室:创新创业处)
(一)申报对象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2.本条款给予企业实际的研发创新补贴比例根据年度区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研发费用数额,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在10%以内确定。
3.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高新区管委会不补差额;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20%(含)的,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内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近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
5.收款收据。
六、关于第四条加强生产经营空间载体保障(责任处室:经济发展处、建设管理处)
(一)申报对象
增资扩产新购设备500万元以上,且有新增场地需求的,并按时做好相关统计报送工作、项目预备案和备案、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本条款中“对增资扩产新购设备500万元以上”是以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上一年度报送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206表数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2.“有新增场地需求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是指在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现有生产经营场所无法满足企业产能扩张而需要新增租赁生产经营场所或购地自建厂房的情形。
3.本条款中“对新增租用高新区内房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按照实际租用面积予以一定支持”是指:高新区对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而在高新区内向非关联企业新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政策支持。
(1)对产线整体迁移的情形,需扣减原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以租用合同为准),仅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2)对岛内新增生产经营用房按照15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岛外新增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照10元/平米/月予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补助期限均不超过2年。对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二)申报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生产经营租金补助):
以下1-5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上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一套表”系统内打印);
3. 向非关联企业新增租用场地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以及相关证明票据。
4.园区服务单位的证明材料;
5.收款收据。
七、关于第五条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责任处室:建设管理处)
(一)申报对象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
(二)条款说明
1.本条款“人才公寓”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且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2.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应确保人才公寓的租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在高新区就业,与所在的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2)如租住人员为非厦门户籍人员,须完成流动人口备案登记(或持有居住证);
(3)租住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
(4)未享受厦门市其他住房补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租住人员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婚育证明(如申请单间无需提供婚育证明,2人户家庭申请一房或者两房提供结婚证,3人户家庭申请二房或三房户型需提供结婚证及小孩的出生证明);
3.与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
4.社保证明;
5.户口本或居住证(厦门户籍提供户口本,非厦门户籍提供居住证);
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厦无住房证明;
7.具体项目批次租赁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关于第六条加强平台服务供给(责任处室:经济发展处、火炬大学堂)
(一)条款说明:
1.对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加入火炬高新区产业联合会。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联合会发挥平台优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专项服务,通过产业链推介、供应链平台协作、联合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帮助企业间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
2.在火炬大学堂设立专精特新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培训班,每期学员从专精特新在库企业中择优选定,培训费用给予一定优惠(按照市场实际费用计取后,根据具体培训项目班次而定)。
九、关于第七条助力缓解融资难题(责任处室:经济发展处)
(一)申报对象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专精特新在库企业。
(二)条款说明
1.“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家境内证券交易所。
2.专精特新在库工业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或奖励。
3.本条政策的申请、兑现等操作与《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厦高管〔2018〕216号)一致。
十、关于第八条鼓励企业引领示范(责任处室:经济发展处)
(一)条款说明
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专精特新在库企业均可享受本条款奖励。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一、相关说明
(一)高新区每年在官方网站(http:// xmtorch.xm.gov.cn/ )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提交材料的所有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原件备查),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序装订,一式一份。
(三)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款项。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