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落实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优化、强市建设示范市、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落实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优化、强市建设示范市、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实施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管理措施的主体。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
第五条 对以厦门地址申请、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的专利按以下范围和标准给予资助:
(一)获得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
(二)获得其他国家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1000元。
上述资助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所缴纳官费(不含年费、代理费)50%要求,资助经费申领时根据官费缴纳凭证等进行核准。上级对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再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在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有关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目录为准。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项目,培育成效显著的(每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通过PCT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
第八条 对在以下侵权纠纷案件中维权成功的当事人,在相应司法判决书、行政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最终生效之后一年内,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总支出额给予维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内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50万元。
(二)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6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100万元。
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果涉案专利或者地理标志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每年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资助;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为同一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奖补措施具体按照《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加快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企业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高等院校、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方式在本市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属非关联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0%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通过开放许可实施的,优先实施奖励,单项奖励最高额增加至15万元。
以上项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每件专利只对第一次转让或许可进行奖励,多次许可、转让的不重复奖励。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个项目计算。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在按期偿还融资贷款后,按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 LPR)给予补贴,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补贴比例最高60%。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补贴总金额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对获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承担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按实际融资金额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每年奖励总金额最高600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要以专利、商标等权益为基础资产,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认定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备案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简称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企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开展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根据成效择优选取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经费实际支出的6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15万元。上述项目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上述创新主体需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科研机构应拥有自主研发的5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高校、园区应拥有50件(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同一创新主体每年最多补助一项。
第十八条 鼓励学校、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本市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培训,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水平的宣传培训项目,根据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承担单位每年可获得一个项目的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8个项目。宣传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需签订项目协议书和通过项目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项目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专利均含国防专利,涉及国防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项目资金领取通知30日内办理专项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本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由颁发部门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市监规[2020]2号)同时废止。原政策涉及项目,在2023年3月19日前完成并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附 件 下 载: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