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提升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向厦门市下达了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知运〔2022〕188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明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2023]23号),结合厦门实际,我局拟制了《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厦门市支持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厦门市支持范围和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27日至3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包括内容、理由、政策依据等,通过实名方式提出,未实名或无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于3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子邮箱:8397355@qq.com)。
附件:《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2023年厦门市支持范围和标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7日
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2023年厦门市支持范围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1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46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知运〔2022〕188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明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2023]23号),结合厦门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政策目标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工作部署,通过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力争实现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专利许可转让次数明显增加,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
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输出专利
对厦门地区高校科研院所自2023年1月1日起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的30%以内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厦门地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推动专利转让、许可给厦门地区中小微企业并转化实施,年度累计达10家以上或当年签订合同的实付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厦门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专利供需对接
对厦门地区的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累计发布专利转让、许可信息3000条以上,撮合厦门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10件以上且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给予实付交易金额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对厦门地区的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等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每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10个合同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厦门地区的服务机构推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自2023年1月1日起累计促成厦门地区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企事业单位并转化实施,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30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支持厦门地区园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机构、“知创福建”分平台及工作站等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主要支持内容:推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贯、项目路演、专利标准融合等活动,形成示范经验。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服务厦门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30家以上,推动厦门地区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不少于5项且帮助厦门地区市场主体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30件以上的,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六)支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成效总结和示范推广
对围绕专利转移转化模式创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信息支撑等运营促进工作,并形成示范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培训推广等方式提升区域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案例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在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比例最高60%,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贴息总额最高可达到30万元。
(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每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10名,以及除全省前10名以外的各市前2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质押登记合同上的主体为准),最高按质押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补期限和程序
(一)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时间为准,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奖补。第六、八项以上级正式文件评选或通报结果时间为准,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第七项以具体申报通知明确的时间和范围为准。
(二)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专项资金仅对符合上述条件且未享受其它相同类型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进行奖补。
(三)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模式,我局后续将发布具体申报通知,按各单位申报、市局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等流程进行。
四、其它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以此为契机,加快提升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二)此项资金来源于上级下达给厦门地区的2022、2023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三)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造假、虚报、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