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现收集2022年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助情况,并将按相关政策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一、扶持措施与对象
扶持措施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的规定,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以到位资金为准),国家、省、市资助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扶持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2017年1月之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立项,且2022年度有实际到位国家资助资金的单位,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课题)须与厦门产业密切相关。
扶持措施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的规定,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扣除省级奖励,其余部分由市和项目所在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国家资助金额以及省、市、区配套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扶持对象: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行业领军企业(如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获得国家项目立项时间为2019年5月之后,且2022年度有实际到位国家资助资金。
扶持措施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7号)的规定,对企业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扶持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2020年6月之后获得并
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且2022年度有实际到位国家资助资金。
扶持措施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
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的规定,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课题)的单位,按照项目(课题)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规定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含)后依法注册登记且纳
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二、注意事项
1、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课题)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再配套支持。
2、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多项科技计划的,不重复配套支持。
3、措施一、二、三按“就高原则”执行,措施四与其它三项措施可叠加享受。
三、报送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见附件);
2、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课题)申报书;
3、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课题)任务书(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4、2022年度国家资助资金到款证明材料;
5、行业领军企业需提供被确认为“行业领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3月15日前
地点:请将材料一式两份送至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807室。联系人:陈卫锋 联系电话:202187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下载:
·通知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