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厦府〔2021〕278号)、《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市监规〔2023〕2号)等政策,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一类申报
1. 注册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参与培育,鼓励企业与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申报主体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单位,未曾以任何形式参与厦门市级2018—2021年培育项目;每个申报主体企业在2023—2027年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的一类申报培育项目限定为1个;
2. 允许2家企业联合申报,但须符合以下条件:指定其中一家企业为申报主体、另一家为合作企业,且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控股股东,或双方为同一家第三方企业所控股);合作企业未曾作为申报主体单位参与厦门市级2018—2021年培育项目,且须承诺拟纳入新一轮培育的专利创造、产业化等培育成效不属于厦门市级2018—2021年及2023年以来培育的任何项目;合作企业在2023—2027年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的一类申报培育项目限定为1个;
3. 培育工作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在《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所列范围;
4. 申报主体企业成立3年以上,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截至2023年底,以工商登记、年报等信息为准);
5. 申报主体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全职在岗);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至少完成1项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网址:www.zlcp.org.cn);2021—2023年存在发明专利申请活动;截至2023年末,所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为准,我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作为申报参考,详见附件1;企业认为自身符合该要求、但不在附件1中的,可提供有关佐证,经我局核实属实的,可纳入附件1;名单每年度进行更新);
6. 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一定要求,具体详见“申报资格(三)”。
(二)二类申报
1. 在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作为申报主体,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参与培育;原则上,每个非示范高校申报主体单位在2023—2027年期间,以申报主体形式开展的二类培育项目限定为1个,示范高校申报主体单位限定为2个;
2. 合作企业不超过3家,未曾作为申报主体单位参与厦门市级2018—2021年培育项目,且须承诺拟纳入新一轮培育的专利创造、产业化等培育成效不属于厦门市级2018—2021年及2023年以来培育的任何项目;其中至少1家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近5年内曾从申报主体受让或许可发明专利,至少1项受让或许可发明专利已转化实施;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至少完成1项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网址:www.zlcp.org.cn);
3. 培育工作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为须在《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所列范围;
4. 申报主体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储备基础:截至上一年末,所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80件、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为准,我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作为申报参考,详见附件1;单位认为自身符合该要求、但不在附件1中的,可提供有关佐证,经我局核实属实的,可纳入附件1;名单每年度进行更新);
5. 培育工作承担团队要求:申报主体单位须明确由其下设(或内设)的知识产权管理、转化、服务等机构牵头,联合本单位科研领域相近的科研人员,与各合作单位共同组建培育工作承担团队进行申报;承担团队中,隶属于申报主体单位的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全职在岗);鼓励二类申报主体将依托于其自身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机构及人员,优先纳入所在依托单位的培育项目;
6. 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一定要求,具体详见“申报资格(三)”。
(三)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服务机构可单独参与,且为所服务的每家申报主体投入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3. 服务机构也可与其他服务机构联合参与,但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参与的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3家;须指定1家服务机构作为排名第一服务机构,且该服务机构为所服务的每家申报主体投入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4. 每家服务机构单独或作为排名第一的服务机构参与培育工作时,所服务的申报主体不得超过3家,所投入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得同时服务于2家及以上同批次申报主体;
5. 鼓励申报主体优先选择以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二、培育组织
(一)培育目标
培育期满申报主体须达成以下主要目标:
1. 生成1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该专利组合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通过PCT获得授权的海外发明专利。
2. 提交1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报告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告须对所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论证,对培育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
(二)培育分工
在我局指导下,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建立协调顺畅、组织有力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管理体系及权益分配模式,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加强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加强专利申请后期跟踪确权,生成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合理的、高效的培育成果权益分配模式,并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实现专利组合运用成效最大化。
1. 企业:作为一类申报主体时,重点加强技术源头创新及专利布局,提升专利战略意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维权;配合二类申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时,重点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等转化运用。鼓励企业运用综合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策略,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产品、技术、工业设计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高价值专利组合主导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 高校院所:作为二类申报主体时,重点加强技术源头创新及专利布局,提升专利战略意识,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效率、质量,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维权;配合一类申报企业时,重点通过产学研合作机制提供创新资源,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3.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申报主体及配合单位深度合作,为企业、高校院所提供专利导航、专利挖掘、专利布局、跟踪管理、专利组合构建、专利运营等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
(三)培育实施
新一轮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采用“备案——开展——考核——奖励”模式进行:
1. 培育备案:申报主体提交申报表、培育方案、佐证材料等备案申请材料,我局进行材料审查并按照相应指标体系进行客观评估,拟通过备案项目客观评估得分不低于180分(总分300分)。当年度培育备案项目经公示等环节后确定并发布。
2. 培育开展:培育自备案完成时启动,培育周期为2年;此期间培育单位按照培育方案,每年提交有关进展报告,我局视情采取征集进展情况、集中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予以密切跟踪指导。
3. 培育考核:培育周期结束后,我局组织对各培育项目的培育成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另行通知;培育项目所在备案批次当期考核(以下简称“当期考核”)达标标准为考核评价得分至少达到总分75%;未达标的,取消相应培育主体单位在此后两个年度的申报主体资格。
4. 培育奖励:经我局研究、公示等环节后确定、发布考核结果,并向当期考核达标的培育主体单位兑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受年度奖励资金总额1000万元限制,当期考核得分排名前十的培育主体单位可于当年度优先获得奖励,其他考核达标的单位奖励安排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具体根据当年实际预算情况及考核结果统筹安排。
三、申报要求
(一)材料准备
请申报各参与方应仔细阅读本通知及材料准备须知(具体详见附件,一类、二类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不同,注意选择、不要混用),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主体单位按须知要求统一提交我局初审,截止日期2024年9月6日。初审通过后2周内提交正式材料,具体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592—2699069、2200005电子邮箱:153844821@qq.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1209、1212室
(三)注意事项
本培育工作所产生的专利导航等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我市市级其他渠道财政资金奖补。本通知由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我局答复或后续通知为准。
附件:1. 符合知识产权储备基础要求的单位参考名单(2024版)
2. 一类申报材料(含申报材料准备须知、备案申报表、参与人员清单、创造及运用情况表,下同)
3. 二类申报材料
附件下载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