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直属机构,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专业人才。
专家库专家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分知识产权类专家、技术类专家、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面向全国征集。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结构合理、科学管理、开放共享、规范使用”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资格审核、数据录入、动态更新等协助管理工作;其他使用部门负有规范使用专家库的责任。
(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专家库管理制度;
2.公开征集专家、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3.开展专家培训工作;
4.根据业务需要使用以及指导本系统内直属单位规范使用专家库;
5.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6.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二)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专家申请入库资格审核以及信息动态更新;
2.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3.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协助开展专家培训工作;
5.其他协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或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评价、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等;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导航等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帮扶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知识产权评审、咨询或其他活动相关资料的知晓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优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或培训;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告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不良诚信或违纪违法记录;
(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知识产权类专家(以下四个条件需至少符合一条)
1.取得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中、高级)、专利审查或预审以及商标申请审查、评审等资格,且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审查、预审、评审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规则,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优先;
3.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定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4.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服务、分析预警、专利导航等工作累计5年以上。
(二)技术类专家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在电学、机械、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农业、工业设计等技术领域开展教学、研发等工作。
(三)财经类专家(以下四个条件需至少符合一条)
1.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
3.具有主管或分管金融信贷业务经验,从事审计、财务、金融管理等工作累计3年以上;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或证券从业资格证,且在基金、投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各地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家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法院技术调查官库的专家、技术调查官,经个人申请后优先入库。
近三年已入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技术调查官库的专家、技术调查官,符合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
1.征集通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推荐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核实。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建议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4.拟定名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集体讨论,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5.公示名单。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6.公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二)定向邀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专家入库,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公示、公告后入库。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违规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或因超龄、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对经确认出库的专家,不得以厦门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定期组织资格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且未出现第十二条情况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厦门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知识产权专家库信息共享给各成员单位使用并保持动态更新。各成员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依照本办法使用专家库,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第十五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直属单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项目评审、验收、评估论证、侵权判定等活动。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咨询、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应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填写《知识产权专家库使用申请表》,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专家库使用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提出专家条件、数量需求、选用方式等。
(二)设定条件:根据任务实际和所提需求,设定抽取专家条件和数量。
(三)抽取专家:使用系统抽取,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活动开展时间与抽取专家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被抽取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活动。若因部分专家无法参加活动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的,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进行增补,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五)保密要求: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时,专家抽取情况严格控制在评审业务必要人员范围内,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结果,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保密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形式开展。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登陆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知识产权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费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保障专家库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