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其余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四)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五)放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改进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非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六)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公用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七)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八)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本市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辞去管理职务后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按不高于其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 2年、每年 50 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
(十三)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激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五、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十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每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10-50亿元,给予0.02%奖励;50亿元以上,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50万元。
(十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按《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对本市技术转移专业人员(技术经纪人)开展培训,提高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构建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训课时可算入继续教育课时,做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取得“中级技术经纪人”和“高级技术经理人”证书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定。对于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称号的机构,按其人才培养业绩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九)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二十)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定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十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发布各单位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并将此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制造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七、其他
(二十三)本规定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新(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