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等惠企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补助资金总额的40%给予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2.壮大科创型企业集群。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3.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晋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含)以上农业类、星创天地建设、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以上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4.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类)、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给予政策配套。(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经晋江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
深化产学研协同协作
5.鼓励企业共建实验室。鼓励我市企业在晋江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实际费用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单位:科技局)
6.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申报2项。(责任单位:科技局)
7.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对科技人员评为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对列入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8.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对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对象的20%。(责任单位:科技局)
9.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和 5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的 10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
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10.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本市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的,每个转化技术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11.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技术输出方;超出15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技术输出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封顶奖励100万元(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市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科技局)
12.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一年后按实际运营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在晋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对技术合同实施完成的,再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获奖励的机构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
13.推进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该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市其它企业使用等)每件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若其中一方为晋江企业或个人的,可按权利人数量比例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15.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16.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参照执行。
来源:晋江政策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