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

2024-01-19 17:01:05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强厦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专利维权保护工作。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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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和厦门展会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的处理。

第三条 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做好展会专利权保护的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邀协调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工作站。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落实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审查参展方知识产权信用状况、核查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指导督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参展方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履行。

第七条 工作站为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进行处理;

(五)协助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并配合专利侵权情况调查。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九条 展会中对涉嫌侵犯专利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请求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具体为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涉案专利权名称及专利号、专利权人;

3.被投诉人的名称与本届展会展位号;

4.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

5.投诉事项明确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本届展会中的涉嫌专利侵权行为;

6.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专利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

(五)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人按照被投诉人的数量提供投诉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投诉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投诉时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应当附有相对应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当及时受理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材料,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工作站收到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投诉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涉嫌专利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工作站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寻求相应部门处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进行专利侵权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工作站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工作站应当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对被投诉的参展项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作站提交书面答辩、不能有效举证或者被投诉参展项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抗辩不成立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责令被投诉人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投诉人恶意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与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工作站及时统计展会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并于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所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附件: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2个可选范本)

2.展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相关文书

附 件 下 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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